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省有关规定,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