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特殊情况下,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就某一特定问题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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