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五)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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