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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