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