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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