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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