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二)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
(四)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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