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