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