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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