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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