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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