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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