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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