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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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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涉及仲裁、调解或者行政救济等需要委托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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