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