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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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第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
第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
第六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
第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
第十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
第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非限制进口...
第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
第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
第十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
第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
第十六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
第十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
第十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
第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
第二十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
第三十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九条 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
第四十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条 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四条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
第五十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