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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