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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