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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