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