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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