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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