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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