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