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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