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