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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