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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