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