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