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