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需要多次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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