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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