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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