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许可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许可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