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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