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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