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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