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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