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