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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