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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