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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