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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