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