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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