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