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