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